《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而被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和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保险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被害人的身份证明费和本案的诉讼费。在第三方商业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替代性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投保人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外,保险法和诉讼费用支付办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而诉讼费用的支付措施应作为一项特殊法律优先考虑
那么谁将承担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识别费用
目前交警部门的惯例是“车辆技术识别费”和“车辆存储费”费用由车主承担,未支付上述费用的车辆将不予收取。但是,交警部门的上述做法完全违反了法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第26条,相关“车辆保管费”
,即:,“因查封、扣押而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车辆扣留后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也由公安机关承担,不要求车主承担这部分费用,“车辆技术鉴定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4条,“鉴定费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自行认定的除外”。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所有人无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第25条,即“如果物品需要检测,经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扣押和扣留期不包括测试、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关鉴定和检测费用也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取得被扣留的事故车辆,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和扣押物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后30天,当事人通常会确定其遭受的损害。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车辆保管费”和车辆扣留时间,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欺骗,最大限度地减少“冤枉钱”的发生。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通常会识别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了解“车辆技术鉴定费”、“车辆保管费”和车辆扣留时间,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欺骗,最大限度地减少“冤枉钱”的发生。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lba.com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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