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介绍
起诉状摘录
1、案由: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纠纷
2、原告: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3、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限期被告公开阻碍互联互通的QQ即时通信系统通信协议。
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5、起诉状核心内容摘录:
1)被告在即时通信领域(IM)占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QQ注册用户超过5.49亿,根据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中国移动IM研究报告》显示,被告在即时通信市场(IM)拥有74.8%的市场占有率,在IM用户市场中处于绝对市场支配地位。
2)被告拒绝原告的互联互通要求,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3)即时通信业务作为一种增值电信业务,即时通信系统之间互联互通不仅是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目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电信条例》第十七条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确规定了电信网之间应当实现互联互通的法定义务,第七十一条将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网间通信技术障碍规定为违法行为。可见,提供互通服务是为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经营者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这也是《电信条例》第一条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4)即时通信系统之间必须实现互联互通,否则,这将使得通信业务所要求的通信的基本功能无法实现。被告的QQ系统拒绝与其他即时通信系统进行互通,QQ用户必须通过被告限定的终端才能通过QQ系统与他的QQ好友交流,QQ用户不能够通过其他即时通信系统与QQ好友交流,更不能通过QQ系统与其他即时通信系统的用户进行交流。
5)《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亦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无视广大用户利益,拒绝与原告互联互通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也违反了《电信条例》第四条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6)被告设置的不公开私有通信协议成为互通技术障碍,间接限制了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开办的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7)被告在其提供的即时通信软件中使用私有通信协议,但不对外公布该协议的内容。这样被告设置的私有通信协议就成了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商互通的技术障碍。
8)被告凭借其在本行业中占有的绝对市场支配地位,设置不公开的私有通信协议这一技术障碍,并仅许可QQ用户使用其服务,拒绝其他经营者与其互联互通,使广大QQ用户在选择其他即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开办的更优质服务时,必然面临和原来已有的大量QQ好友无法互通的两难境地,从而被迫放弃该选择,所以间接限制了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的服务。
9)《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行为,第七十二条将该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通过设置不公开私有通信协议技术障碍,限制其他经营者与其互通的做法,间接达到限制QQ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的目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信条例》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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