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车辆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机动车所有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行驶证。
二、南平车辆转移登记办理的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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