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债务处理:民法典相关条款解析
时间:2023-11-06 08:20:05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债务承担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债务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所得的财产抵债。因此,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债务承担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避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减少。这一规定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共同清偿债务,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债务承担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避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减少。这一规定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共同清偿债务,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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