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必须对此加以协调。例如,现有A、B两个国家,其中在A国有B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在B国有A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而且A、B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那么两国的税收关系如下:A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A国、B国的居民征税,B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B国、A国居民征税。在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并不会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各国之间并不是只存在单一的管辖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管辖权,所以将引发更为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的归属,时常引起争议。
(二)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居民呢?是国际税收上的判定标准是看自然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前提下,会产生两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协调问题。设有A、B两国,其中A国境内有B国居民,B国境内有A国居民,那么两国的征税关系如下:如果两国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则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但如果其中一国采取地域管辖权,则两国之间在税收上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当B国实行地域管辖权时,B国有权对在该国居住的A国居民收入、所得和财产征税;而A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也有权对这部分收益征税,因此两国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税收方面的协调。
(三)双重管辖权
所谓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采取双重管辖权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在只运用单一管辖权的情况下,不足以保证本国的税收权益。如只运用地域管辖权,则本国居民的境外的税收就会损失;而只运用居民管辖权,则本国非民民的税收就会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运用两种管辖权,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两个以上国家都运用双重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复课税不可避免。以A、B两国为例,设在A国内有B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在B国内有A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那么,A国和B国都会对在A国领土内的B国居民征税;同理,也会对在B国领土内的A国居民征税。因此,A国和B国必须协调这种交叉征税的关系,以消除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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