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售房人员采用引导策略使买方交纳入住定金之后,是否可以请求返还该款项呢?毫无疑问,这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已经满足了所有法定的商品住宅预售条件,并且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仅限于客户未能签字确认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情形下,买方则没有资格提出重新取回定金的主张。
然而,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他们完全有权力以协议存在不公为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递交申请,请求对原有条款进行修订或废止,进而要求开发商全额归还其已支付的资金。如果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顺利签订合同,买方同样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定金,顾名思义,它是指在特定的商业交易中,各参与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以及维护,由其中一方在交易正式实施前,预先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其他等价物。定金作为一种关键的担保手段,具有独特的价值和重要性。因为在缔结合约之际,定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均已事先明确,因此通过运用定金罚则,有助于督促双方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从而实现保证契约执行的终极目标。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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