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需要暂停转让?
《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之规定:
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四)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六)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七)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相关知识: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办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挂牌公司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内容参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2、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应于T-3日(T日为暂停或恢复转让生效日)下午3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电话确认收悉。
如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在发送申请表当日下午4点前发现申请表内容有误,应当立即修改并重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新的申请材料,同时注明以此件为准字样。
如果在T-2日后(含T-2日)发现有误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联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视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3、因情况特殊,需要立即暂停股票转让的,挂牌公司须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传真及电子扫描材料,申请尽快暂停股票转让。
4、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发布股票暂停(恢复)转让公告的,最迟应于T-1日联系信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5、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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