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机构若决定终止经营活动,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所开立的银行账户便无法得以存续。
这是由于在法定代表人解除职务后,公司的法律行为主体资格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并丧失了享有和行使独立财产权益的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严格要求,任何银行账户都应在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前进行撤销处理。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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