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肢体冲突导致骨折情形中,可能被评定为九至十级伤残级别。
然而,具体的伤残评定仍需依据专业伤残鉴定机关所作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判定。在决定伤残等级时,残疾鉴定通常会基于伤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康复成果及最终愈合状况,通过科学、准确的方式来评价组织、器官缺失以及/或是功能性障碍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性质,确保在评定过程中,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完成鉴定工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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