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取保候审要带身份证幺
时间:2024-07-19 15:44:51 3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取消取保候审要带身份证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期限均有严格限制,最长时限分别为十二个月与六个月。若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再受到追诉且其到期的,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

此外,解除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事项应当及时地通知到已经被采取保护措施的人及其相关机构。

然而,本文所提及的法律条文中并无具体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携带身份证件。通常而言,解除取保候审的流程应包含通知被取保候审者及其相关机构,而在通知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被取保候审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以便核实身份,但这并不代表必须要携带身份证。实际操作方式可能会因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而有所不同。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消取保候审并非一定需要携带身份证,但是必须要及时地通知到被取保候审者及其相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消取保候审后会收到信吗

确实如此。在取消保释等候审判程序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传达相关信息。如果需要解除保释等候审判程序,则应由作出保释决定的机构编写解除保释等候审判决定书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负责实施此项权利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分别设定为12个月与6个月。当上述期限届满并且检察机关决定不再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起诉,应当立即结束对此类人员的保护措施,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及其相关机构发布正式通知。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未明确规定在终止相应措施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然而在通知的过程中,为了确认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必要的核实工作有可能会涉及到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的实施方式可能会因为各地公安机关的执行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取消取保候审的流程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也保证了个人的隐私权得到充分保障。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是否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并非绝对要求,但对于罪犯来说,接受强制保护并听从国家和社会机关的管理是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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