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理专利申请材料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依次为:
首先,该发明创造必须源自于个人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所完成的创新贡献;
其次,该发明创造也可以基于②中提到的劳动者本人在执行单位交付给其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中所产生的成果;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如果在退休、调离原单位以及在劳动、人事关系结束后的一年时间内所创作出来的与原单位所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作品,那么该发明作品也应被归类为“职务发明”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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