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作品的所有权?
时间:2023-05-07 14:02:26 4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如何确定职务发明作品的所有权

职务发明作品的所有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按公司经营范围划分。雇佣员工的目的是发展他们的业务。员工在本单位经营范围内完成的所有发明创造均属于履行职责的发明创造

中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经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订立合同,并就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属达成协议的,从其约定。本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因此,首先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要明确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职务发明创造:

一类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任务”“它指的是三种情况:

首先,他们在自己的作品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其次,通过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以外的任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

第三,辞职、退休或转岗后一年内与本单位工作或原单位交办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指主要利用本装置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通过使用单位的材料和技术条件”是指使用自有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非公有技术材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发明创造不是由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而是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的,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实现的,即,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完备,也是发明创造不可缺少的职务发明。可以不考虑少量的利用或基本上不帮助完成发明创造的利用。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该发明创造为合同形式的职务发明的,该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II。(一)两人以上合作完成一项发明的,专利权的归属应当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应共同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属于合伙人的共同专利权。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行使专利权。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当然,本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独占许可或独占许可,许可后获得的报酬应在专利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的一方想要申请专利,而另一方坚决反对,他们此时不能申请专利,只能保护技术秘密。

3。如果合作开发者之一声称申请专利,而另一方放弃专利申请,则声称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如果一方在单独提交申请后获得专利权,则另一方在要求申请专利时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而不受侵犯。

如果员工因其职位或公司设备而发明和创造作品,一旦申请专利,其所有权也是单位。虽然该员工可以免费试用,但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给其他机构,否则,公司可以以侵犯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

如何识别非职务发明专利

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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