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性事故的责任划分
时间:2023-08-08 22:20:33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接触性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1、一方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各方行为及过错程度对事故作用相同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3、一方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

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如下:

1、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2、平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称的,双方负平等责任;

3、主次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一半。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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