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其诉讼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
然而,对于国际性的货物买卖以及技术进出口类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其诉讼时效则被延长至四年。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明确了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更对这些权利的行使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定。若相关人员未能在法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主张自身权益,那么法律将不再对此提供保护,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将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无法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此时诉讼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将自该日起恢复计算。
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它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使得诉讼时效出现中断的情形。从诉讼时效中断之时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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