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实施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其它资金;
(4)利息。
个人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年龄划入帐户: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
从第两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确定。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注意:职工工资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保险补充: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职工补助50%,不满70周岁和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别补助60%和70%。
大额医疗费救助“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元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用于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部分的救助,救助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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