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5:10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认定项目A3大专以上;A4、A5、A8高中以上)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详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5)经省质监局公布的本市考试机构考试合格;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详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需要申请人本人签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份、附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1份

需提交原件核对,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需提交原件核对;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交原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复印清晰,内容真实。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且加盖实习部门公章。

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内容真实,且加盖实施教育及培训部门公章。

省质监局指定的我市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结果通知单(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

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质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纸质材料与网上材料核对不一致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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