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屋拆迁至迁入新的寓所期间,开发商需要向被拆迁者发放一定数额的过渡费用。
该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依据被拆毁房屋每平米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每户每月领取到的款额在600元以下,则仍然按照600元的金额进行发放。
因此,我们所讨论的“过渡费”,实质上就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场地、施工进度等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开发项目中的房屋无法按时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从而使得被拆迁户不得不暂时租住其他地方度过这个阶段,此时,开发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责任,向他们支付这笔专业名词称作“补偿费”。
此外,因为政府需要对被征用的房屋进行征收,这些行为可能会引起被征用人的搬迁。
为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他们支付相关的搬迁费用;如果他们选择以房屋产权作为交换条件,那么在等候产权调换成的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需要为他们支付暂时代替的安置费用或者提供周转的住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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