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变更一般耕地流程
时间:2023-07-21 14:24:27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的。因为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基本农田变更成一般用地手续

基本农田是不可能变成一般用地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如果基本农田要变成一般用地,只能是基本农田出现了某些情况,比如基本农田上出现污染了,或者是基本农田退耕还林还草了。对于这样的情形,基本农田就不得不退出变成一般用地了。由于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一般不得变更。但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审批之后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还要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土地性质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权限问题,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2、原则问题,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

3、程序问题,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由此可见,变更土地使用条件第一应该辨别土地的性质,是集体土地、农用地还是其他等等,另外,变更程序还应该按照当地土地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公告等步骤。但总之,不管是变更、转让还是注销,只要与土地的使用权的相关的手续都应该合法合规、遵照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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