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名字办理结婚登记,姐姐“一妻二夫”30年,法院判了
时间:2023-05-07 06:50:11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7月13日四川达州,大竹县法院审结一起一妻二夫案,判决宣告姐姐申某甲与妹夫的婚姻无效,并向妹妹申某乙发出训诫书。据了解,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妹妹申某乙想结婚所以就冒用了姐姐的身份去办理了结婚登记。

可能有人会觉得,冒用姐姐名字登记了,那让姐姐和妹夫办理离婚登记不就行了吗,效果不是跟宣布婚姻无效效果一样吗?

这两种方法的效果其实并不一样。婚姻宣布无效了,则这段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而如果办理离婚登记了,那就说明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这段婚姻是有效的,由此可见这两种方法的效果完全不同。所以这种情况并不适合用离婚的方式解决。

本案中申某甲这种情况是否会构成重婚罪呢?

答案是不会。因为构成重婚罪要求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还故意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本案中,申某甲的另一段婚姻其本人是完全不知情的,她在此事中也是受害者。所以她不会构成重婚罪。

既然妹夫的结婚登记是与姐姐办理的,就说明他与妹妹之间实际是不存在婚姻关系的;但由于此事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事,所以如果妹夫与妹妹之间在此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话,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法律上冒名结婚效力如何

法律上冒名结婚效力是需要看结婚证的。

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代理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等级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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