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失踪人回来后,可以撤回宣告。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中自然人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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