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如实申报:
(一)因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收养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增加或者减少的;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人均收入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户口迁移的;
(五)相关证件过期、被注销或者变更证明内容的;
(六)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应当申报的其它情形。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对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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