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受害者通常情况下有权利申请提取所涉车辆。此种提车行为通常应自相关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且有五天之限。
此外,由于车辆被扣留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做出扣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然而,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车辆,而当事人却未能按时领取,由此导致的停车费用则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全文2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