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
1、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桥路470号
2、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高科西路551号
3、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丹东路60号
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华阳路112号2号楼
5、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铜川路1809号
6、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广灵四路496-500号
7、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扬州路583号
8、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国货路288号
9、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永和路219号
10、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莘谭路392号
11、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友谊支路225号5楼
12、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金沙路85号
13、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石化板桥西路364号
14、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
15、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青松路231号
16、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南奉公路8833号
17、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城桥镇人民路40号
二、上海申请法律援助的办理流程
1、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构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法律援助机构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文书送达。审查承办人制作《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同时制发《指派通知书》,通知被指派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
三、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的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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