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在什么位置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桥路470号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高科西路551号
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丹东路60号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华阳路112号2号楼
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铜川路1809号
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广灵四路496-500号
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扬州路583号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国货路288号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永和路219号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莘谭路392号
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友谊支路225号5楼
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金沙路85号
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石化板桥西路364号
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
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青松路231号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南奉公路8833号
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城桥镇人民路40号
二、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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