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的地址
1、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桥路470号
2、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高科西路551号
3、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丹东路60号
4、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华阳路112号2号楼
5、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铜川路1809号
6、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广灵四路496-500号
7、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扬州路583号
8、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国货路288号
9、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永和路219号
10、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莘谭路392号
11、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友谊支路225号5楼
12、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金沙路85号
13、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石化板桥西路364号
14、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
15、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青松路231号
16、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南奉公路8833号
17、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城桥镇人民路40号
二、上海申请法律援助的办理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有代理权的证明
4、经济状况证明表
5、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上海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的法律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