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的,主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居住证在办理过程中尚未领取的,可以凭借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申请公租房。
温馨提示:
公租房申请办理材料: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A);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收原件);
8.其他证明材料。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7.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原件);
8.其他材料。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7.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收原件);
9.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10.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12.其他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签订1年以上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验原件收复印件);
7.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收原件);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主申请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11.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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