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的担保,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关于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具体如下:1、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2、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三、民法债务转让保证人可否免除责任
对于债务的转让必须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的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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