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著作权的行使在共同著作权关系中,权利主体的任何一方或部分都不能行使全部权利,享有全部利益。每个共有人的权利的行使受到其他共有人的限制。即使是股份共享,也不会按其份额使用。共有人行使权利时,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也会受到影响。无论是共有权还是共有权,著作权共有权的行使都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对方行使著作权。显然,这与共有制有很大不同。在实践中,可以协商选出代表,代表全体共有人行使权利。代理人的行为对全体共有人具有效力,但代理人行使权利超出约定权限,超出部分不约束共有人,对善意第三人具有效力。也就是说,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适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因此,对共有人权利的处罚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必须受到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制约。具体而言:
首先,著作权共有人转让或者赠与著作权时,约定不允许著作权共有人分别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另外,著作权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共有人放弃孝道权的,应当告知其他共有人放弃部分权利,分享利益。分享的,按比例分享。但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享有自由使用权
第三,共有人在设定共有权质押前,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台湾著作权法有这样的规定
共同所有人有权分享共同行使著作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声誉。分享时,各方应平等分享;分享股份时,按照各股东的比例分配经济利益。版权所有权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应由所有共同所有人或股份共同承担
对共同版权的行使、惩罚和分享有何限制
全文6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