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此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中标通知一经发出,倘若招标方企图改变已做出的中标决定或中标者主动放弃所负责的中标项目,他们皆需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将采取行动,要求其纠正这种不当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处以中标项目总金额10%以内的罚款作为惩罚;
如若因此给他人带来了实质性损害,那么中标方还需要依法进行连带责任制下的赔偿;
同时,对于负有领导责任以及存在其他直接责任的相关企业管理层人士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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