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所共同承担的责任范围,即便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亦须履行清偿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诸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结婚当事人因特定情境产生的追认行为等,均可视为对所借债务形成共同意愿;
第二,若这些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合法存在的期间内,由某人以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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