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摩托车限行的相关规定为: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摩托车已经到报废期的,应这样处理:
1、申请报废的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登记受理岗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上海禁止“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上海市工商局指出,近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中含有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用语。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因此,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对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禁内容,同时也属于无效条款。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明确强调: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及类似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用语。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于被越来越多的不良经营者利用会员、贵宾卡等名义推出的各种预付式消费卡诱入陷阱已是司空见惯。对于本商场拥有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作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之类的关照也早已耳熟能详。
显然,不良经营者把预付式消费卡当成了吸款机,利用最终解释权成了最终裁决者。
经营者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使用各种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词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吸引消费者消费;并在各种促销活动中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进而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运用,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使最终解释权成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与坑害消费者的陷阱。
对治理这类行业痼疾,显然还需法律出手。其实,无论是规范最终解释权还是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仅有积极作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有积极作为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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