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二、办理材料
须保持整洁,不得折叠;用电脑打印或黑色钢笔、黑色签字笔填写均可,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代办提交。
原件
委托代办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由于路牌名变更引起单位地址变更的需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或者提交公司任命书。变更法人的需提供。
为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卫生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卫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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