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按四川省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及接续参保人员,按用人单位7.5%、个人2%的缴费费率执行;现按用人单位2.5%缴费费率人员,用人单位按3.5%、个人按2%的缴费费率缴费(含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费),以后每年1月起,单位缴费费率增加1%直至达到7.5%。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建立医保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累计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医保个人账户。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费率达到7.5%的按照现有规定明确的比例将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未达到7.5%的按下列标准将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
1.未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当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3.5%、4.5%、5.5%、6.5%时,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分别为0.006%、0.007%、0.008%、0.009%;
2.已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当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3.5%、4.5%、5.5%、6.5%时,每一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分别为0.013%、0.016%、0.019%、0.022%。
(2)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用人单位2.5%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累计不足20年的,应当按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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