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出现时,雇主有权利决定拒绝或中断给予工人因工伤所产生之赔偿请求:
首先,若劳动者未能投保工伤险或其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附属关系尚未建立;
其次,若劳动工伤事故鉴定机构宣布该工伤事故不予以认定;接下来,如果劳动者在超过保险有效期后申请首次工伤认定;
再者,若劳动者蓄意自我伤害或自我毁灭;
此外,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逃避医疗救治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治疗;
最后,若劳动者拒绝接受工伤鉴定或在工伤鉴定过程中表现出不合作态度;以及,属于生活无保障及监护人义务负担范畴之外的会计师、律师、医生、教师等非职业人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工伤认定结果申请复查;工伤认定结果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将工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工伤待遇期工资和限定期内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时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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