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私房过户时,双方需携带有效证件(买受人:身份证;出卖人: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身份证)。买卖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办理手续的人。受托人是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说明不出席的原因、与受托人的关系、拟出售房屋的地址、证件号码、委托书、委托期限等,并加盖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二手房过户准备材料
所需要的材料根据不同的情况不一样,但总结起来主要需要的材料有: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业主与购房者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此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一下,您可能还需准备以下的材料: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需出具身份证;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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