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哪审批
向所在地村小组、村委会提出申请,当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考核评测,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州级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项目用地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
4、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涉及承包土地的,应给予承包户补偿;
5、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7、涉及违法用地的,已将违法行为处罚到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税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税率如下(单位为元/每平方米):
1、大城市1.5至30;
2、中等城市1.2至24;
3、小城市0.9至18;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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