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
承揽人: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
定作人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编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该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价款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须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要求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的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应该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现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以为,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者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在检验中发生争议,可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货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者延期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
2、交定作物的期限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承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量论价格,酌减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该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正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少于合同约定数量,按照照数补齐,补齐部分按照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该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照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要返修或者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该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付的部分的酬金的金额的1%偿付违约金。
(二)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者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于承揽方提供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的价款总值的------%(10%--30%)的违约金,不属于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3、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照本合同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该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定作方超过期限3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
4、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5、无故拒绝接受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者接受单位,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者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者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定作方:
法人代表:
承揽方: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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