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出自哪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什么是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形为:因为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下,或者重伤人数在十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到一千万元的。
2、较大质量事故。属于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形是指:因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数在三人到十人的,或者造成重伤的人员在十人到五十人之间的,或者因事故造成了一千万元到五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为死亡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造成人员重伤人数在五十人到一百人之间的;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万元到一亿元之间的。有前述三个情形之一的即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的标准。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即超过重大质量事故标准的,都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具体为: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人员死亡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因为质量问题导致重伤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直接损失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有这三个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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