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延期审批的程序是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等待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占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农用地转用和补耕计划、地方性案例和征地计划,应当分批、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使用证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计划由批准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人民政府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一并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分别组织实施和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转用和耕地补充规划,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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