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复婚手续,男女双方需持当事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办理复婚登记的程序和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一样的。
复婚需要哪些证件?
复婚所需的证件如下:
1、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3、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结婚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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