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3-04-12 21:13:57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于约定解除情形下,如当事人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作约定或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2)于法定解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上述的“合同解除之日”,是指合同解除生效之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以约定的解除日期为准,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如有规定解除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依照其规定。

关于损失赔偿请求权:

(1)于约定解除情形下,如当事人解除合同之时对损失赔偿金约定履行期限的,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作约定或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2)于法定解除情形下,包括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以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情形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一般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此两种损失赔偿请求权于合同解除之前就已客观发生,并非合同解除之时才产生的,也不因合同解除而失去其自有的存在,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可得行使该损失赔偿请求权之日起算。

相关知识:合同解除的情形分类

(一)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即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有以下三种事由: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违约行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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