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外国公民,婚姻在国外注册。随着国内外人数的增加,双方都是外国人,在成都离婚的例子并不少见。不同地区的法院立案庭对办案人员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如果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般会受理并制作调解书。但是,如果被告一方在中国有住所,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将受理;原告一方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双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国外居住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
1、华侨要求国内法院处理离婚,夫妻双方应该同时回国到原婚姻登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回国或者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离婚,同时必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署名的离婚意见书。2、如果华侨原先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对离婚问题都能达成协议的,他们也可以到原来登记结婚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则应向夫妻一方在出国前的原来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如果华侨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的,国内法院不受理他们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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