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销售者承担什么责任
产品销售者要承担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销售者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责任。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实施召回措施的,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责任。
6、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没有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生产者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时效抗辩。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但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和消费者起满10年,请求权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使用者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引起的,如超过安全使用期仍使用产品,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为过错推定原则。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此条为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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