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未成年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由父亲或母亲申请,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
申请材料
1、父母《结婚证。
父母离异的,提交子女归其抚养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
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3.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4.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5.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6.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7.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离异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离婚协议书明确抚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交)。
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随父母落户(包括中学生及户口没有迁往学校的统招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办理费用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26个工作日
咨询联系电话:
0898-68636277(秀英区)
13907571712(龙华区)
0898-65362624(美兰区)
0898-65852699(琼山区)
监督投诉电话:0898-31652340(户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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