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量刑标准是指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时,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坦白是被动交代罪行,即被司法机关怀疑、发觉其犯罪事实后,并在司法机关的审讯下如实交代其罪行,是犯罪分子一种认罪的表现。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坦白将会减少量刑。
坦白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坦白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2、《量刑规范》规定的坦白:
A、特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B、以区别于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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