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需要:
1、户口簿、身份证、父母身份证,申请人无当地户口的,必须携带原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申请人必须携带护照或身份证;
2、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不需要户口簿反映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
4、2寸彩色照片3或4张;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父母的结婚证。
出生证明补办需要哪些材料
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5.办证人的身份证。
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3、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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