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催告应采取诸如快递之形式进行,以便于保存相关凭证。
若在法律规范或当事人合同协议中并未明确此类事项,在经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便应当被认定为三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未曾进行催告,解除权应当自其实际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
倘若未能在设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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