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对离婚表示反对,而另一方坚持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携带充足的证据材料前往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在诉讼离婚这个复杂的过程中,依照以下程序操作就能够顺利完成:
首先,当事人需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其次,经立案大厅确认符合立案标准后,允许予以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凭借此通知书即可缴纳诉讼费用,从而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紧接着,法院的立案庭将根据情况把案件移交至负责民事审判的部门(即民事庭),交由他们进行各个环节的审理工作。
当民事庭收下案件时,会向双方当事人下发传票,以告知开庭时间;
待双方当事人到庭之后,法院将会启动调解程序(这是必须经过的程序);
在法官审理后,将依据审理结果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或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同时也请注意,为了确保诉讼过程中的万无一失,您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首先是书面形式的起诉状,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准备与婚姻诉讼密切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共同财产与债务详情、以及对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探讨等等。
除以上所述之外,亦须妥为准备相关证件,例如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关于孩子的户籍或出生证等文件。
若财产需要法院进行分割处理,还应带上所有相关的财产证据,例如房地产证书、车辆行驶证明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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