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认和转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时间:2023-06-06 14:21:4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即取得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1、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一方时属于行政主体,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2、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

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就是行政管理的直接相对人,即具体行政行为后果的主要承担人。但在特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即使不是直接相对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3、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法定权益和法定利益,核心是法定权利,主要指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等,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也属于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列举的七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经营自主权、行政许可等)所涉及的权益,无论是否属于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均应视为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

原告的确认主要包括下面几种具体情形: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侵害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公平竞争权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民事主体的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追究或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追究但是受害人认为过轻时,受害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对一个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认为其违法或不正当,可主动或依申请撤销或变更。但是撤销或变更行为侵犯到以下两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

5、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复议决定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的相关人以及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有权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包括个体农户、乡镇企业以及建筑物所有人等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7、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9、合伙企业的原告资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1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11、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的合法权益。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本来没有原告资格,因与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在这些主体失去原告资格后,获得了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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