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特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特工作。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门特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确定的特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
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决定》(合肥市政府令113号);《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
申报条件:
1)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异地安置就医的省直参保退休人员;
2)持有省医保中心核发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3)在安置地确定的门诊特病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材料目录:
1)《医疗保险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2)特殊病门诊治疗医疗费发票;
3)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等。
办理程序:
1)由单位持参保人的申报材料,于当年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元月1日-2月28日,集中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审核。
2)省医保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即时通知申报人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3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公地点:省劳动保障厅东办公楼7层
联系电话:26242392624227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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